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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
宣判刘宪鲁受贿案

  2009-07-03 09:12   来源:长白山日报

 

     本报讯(记者 李长安)6月26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、挪用公款罪,判处吉粮集团原董事长刘宪鲁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其子刘庆中也因犯受贿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。

     刘宪鲁个人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91万元及刘宪鲁、刘庆中共同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87万元,共计人民币878万元依法没收,上交国库;刘宪鲁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依法追缴,上交国库。

     经法院审理查明:1995年,长春市新三合公司法人代表东方(另案处理)为得到时任吉林省粮食厅副厅长的刘宪鲁在其生意上的帮助,由东方出资人民币155万元,为刘宪鲁的女儿及女婿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。

     1999年,东方向刘宪鲁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投资房地产,刘宪鲁表示同意,并委托时任双龙粮库主任李某,与大连运销公司签订了联合收粮的假协议,从大连运销公司调入双龙粮库人民币1000万元,其中500万元转借给东方用于个人经营。

     2001年10月,吉粮集团下属收储公司业务合作伙伴、大连一家公司经理赵某,送给刘庆中夫妇一辆价值29.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。

     另外,法院还查明了刘宪鲁父子受贿、挪用公款等40余项犯罪事实。

    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刘宪鲁利用担任吉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的职务之便,个人及与刘庆中共收受他人人民币878万余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,挪用公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其他单位使用,谋取个人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。被告人刘庆中利用其父刘宪鲁的职务之便,收受他人人民币187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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